國家稅務總局:買賣虛擬貨幣將征個人所得稅
新華網10月30日報道 國家稅務總局日前批復各地方稅務局,個人通過網絡買賣虛擬貨幣取得的收入將征收個人所得稅。
批復指出,個人通過網絡收購玩家的虛擬貨幣,加價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銷售虛擬貨幣的財產原值為其收購網絡虛擬貨幣所支付的價款和相關稅費。對于個人不能提供有關財產原值憑證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財產原值。(來源:中國證券報)
賣虛擬貨幣稅率固定為20%
另據京華時報10月30日報道 昨天記者致電北京市地稅局,相關負責人透露,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稅率固定為20%,北京地稅還將出臺核定個人銷售虛擬貨幣財產原值的相關辦法。
據介紹,目前北京地稅局尚未開始對個人通過網絡銷售虛擬貨幣取得的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不過,該局意識到這種行為已經是一種較為常見的現象,應該對此加強管理。為了更好地執(zhí)行國家稅務總局這次公布的“關于個人通過網絡買賣虛擬貨幣取得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的要求,北京地稅局還將出臺核定個人銷售虛擬貨幣財產原值的相關操作辦法。(記者趙鵬)
相關文件: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通過網絡買賣虛擬貨幣取得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8〕818號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個人通過網絡銷售虛擬貨幣取得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請示》(京地稅個〔2008〕114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一、個人通過網絡收購玩家的虛擬貨幣,加價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銷售虛擬貨幣的財產原值為其收購網絡虛擬貨幣所支付的價款和相關稅費。
三、對于個人不能提供有關財產原值憑證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財產原值。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本文來源:新華網 作者:朱宇)
批復指出,個人通過網絡收購玩家的虛擬貨幣,加價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銷售虛擬貨幣的財產原值為其收購網絡虛擬貨幣所支付的價款和相關稅費。對于個人不能提供有關財產原值憑證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財產原值。(來源:中國證券報)
賣虛擬貨幣稅率固定為20%
另據京華時報10月30日報道 昨天記者致電北京市地稅局,相關負責人透露,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稅率固定為20%,北京地稅還將出臺核定個人銷售虛擬貨幣財產原值的相關辦法。
據介紹,目前北京地稅局尚未開始對個人通過網絡銷售虛擬貨幣取得的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不過,該局意識到這種行為已經是一種較為常見的現象,應該對此加強管理。為了更好地執(zhí)行國家稅務總局這次公布的“關于個人通過網絡買賣虛擬貨幣取得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的要求,北京地稅局還將出臺核定個人銷售虛擬貨幣財產原值的相關操作辦法。(記者趙鵬)
相關文件: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通過網絡買賣虛擬貨幣取得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8〕818號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個人通過網絡銷售虛擬貨幣取得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請示》(京地稅個〔2008〕114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一、個人通過網絡收購玩家的虛擬貨幣,加價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銷售虛擬貨幣的財產原值為其收購網絡虛擬貨幣所支付的價款和相關稅費。
三、對于個人不能提供有關財產原值憑證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財產原值。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本文來源:新華網 作者:朱宇)

偶不在江湖..但江湖有偶的傳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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