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zhuǎn)貼】刑訴法修改 證人拒不出庭最高可拘10天
證人出庭作證對查明案情、核實證據(jù)、正確判決有重要意義。但在實踐中,證人、鑒定人應出庭作證而不出庭的問題突出,影響審判公正性。昨天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刑訴法修正案草案為破解“證人出庭難”,增加專門條款,設計了證人強制出庭的制度。
親屬出庭作證非大義滅親
【草案】 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并且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異議的,或者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按通知出庭作證的,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證人沒有正當理由逃避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絕作證,情節(jié)嚴重的,經(jīng)院長批準,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解讀】 北京市一中院刑二庭法官江偉介紹,實際操作中,證人同意出庭的情況較少,證人不愿意出庭,法院也沒有強制方法讓他出庭。在質(zhì)證效果上,江偉表示,如證人不出庭,質(zhì)證方式是公訴人出具證人證言,由被告人或辯護人發(fā)表意見,缺少對峙的可能性。被告人只會說證人“哪哪哪不對,我覺得有異議”,但證據(jù)的第二輪質(zhì)證就沒有了。
如證人在場,他可以對辯護人或被告人提出的異議再次進行辯論和解答,這樣對證據(jù)的真實性或說證言不清楚的地方有很好解釋或說明。這是證人出庭最主要的一個優(yōu)勢,對于查明事實、采信證據(jù)有一個很好的作用。
因為立法者設計了證人強制出庭制度,但是考慮到強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對被告人進行指證,不利于家庭關系的維系。罪犯服刑后還是要回歸家庭,因此規(guī)定了配偶、父母、子女不被強制出庭的例外。如果他們愿意出庭對被告進行指證也可以,這里強調(diào)的是不被強制出庭。這是以人為本的制度設計,與我們通常認為父親將犯罪的兒子扭送公安機關投案自首的“大義滅親”行為關系不大。
證人出庭作證可獲得補助
【草案】 證人因履行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費用及誤工損失,應當給予補助。
【解讀】 有專家表示,證人出庭作證產(chǎn)生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費用和誤工損失無法得到有效補償,也是現(xiàn)實中遇到的困境。草案提出給予證人補償有利于提高證人出庭作證的積極性,也可以看成是對公民履行義務的獎勵。
這筆費用如何保障,草案明確,對證人作證的補貼,列入司法機關業(yè)務經(jīng)費,由同級政府財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單位的證人作證,所在單位不得克扣或者變相克扣其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草案還明確,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zhì)的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的證人、被害人,可以根據(jù)案件需要,采取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出庭作證措施,對其人身和住宅進行專門保護等措施。證人、被害人認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司法機關提出予以保護的申請。對證人、鑒定人給予有力保護也是破解證人出庭難的一個重要方面。
■特別程序
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將封存
【草案】 犯罪時不滿十八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司法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解讀】 未成年人犯罪往往“一失足成千古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衛(wèi)東說:“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都在發(fā)育過程中,他們的犯罪帶有很大的或然性。對他們的犯罪記錄封存后,使得他們在人生的成長中,不會因為這樣的記錄耽誤上學、招工,影響前程!
草案還設置了附條件不起訴制度,規(guī)定對于未成年人涉嫌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侵犯財產(chǎn)、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犯罪,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符合起訴條件,但有悔罪表現(xiàn)的,檢察院可以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
對于封存犯罪記錄,門頭溝法院未成年人審判庭庭長楊暢提出一些現(xiàn)實問題需要完善,如很多單位招聘時會要求應聘者開無犯罪記錄證明,而有犯罪記錄的未成年人無法開出這樣的證明。另外,在個人的檔案里還會有犯罪記錄。
貪官潛逃可申請沒收贓款
【草案】 對于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潛逃,在通緝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規(guī)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chǎn)的,檢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
【解讀】 海淀檢察院反貪局副局長羅猛表示,這有利于對在逃、死亡犯罪嫌疑人違法所得的追繳。
陳衛(wèi)東教授解釋說,在司法實踐中,常常出現(xiàn)腐敗案件、恐怖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逃匿或死亡后,其犯罪所得巨額財產(chǎn)長期無法追繳的情況。這些財產(chǎn)是犯罪所得,追繳須通過刑事訴訟程序。但我國不允許缺席審判,因此,當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死亡而無法到案時,訴訟程序就無法啟動,犯罪分子財產(chǎn)長期無法得到追繳。不定罪的財產(chǎn)沒收程序,是一個特別程序,可以有針對性地解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到案,又能追繳其犯罪所得的問題。
北大法學院副院長汪建成說:“現(xiàn)在貪污賄賂分子轉(zhuǎn)移財產(chǎn)的能力也很強。如果這些財產(chǎn)流到境外,在請求司法協(xié)助過程中,外方會索要追繳財產(chǎn)的法律文書。所以有必要通過修改刑事訴訟法作出程序性的規(guī)定。這樣我們向境外追繳財產(chǎn)就有依據(jù)!
親屬出庭作證非大義滅親
【草案】 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并且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異議的,或者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按通知出庭作證的,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證人沒有正當理由逃避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絕作證,情節(jié)嚴重的,經(jīng)院長批準,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解讀】 北京市一中院刑二庭法官江偉介紹,實際操作中,證人同意出庭的情況較少,證人不愿意出庭,法院也沒有強制方法讓他出庭。在質(zhì)證效果上,江偉表示,如證人不出庭,質(zhì)證方式是公訴人出具證人證言,由被告人或辯護人發(fā)表意見,缺少對峙的可能性。被告人只會說證人“哪哪哪不對,我覺得有異議”,但證據(jù)的第二輪質(zhì)證就沒有了。
如證人在場,他可以對辯護人或被告人提出的異議再次進行辯論和解答,這樣對證據(jù)的真實性或說證言不清楚的地方有很好解釋或說明。這是證人出庭最主要的一個優(yōu)勢,對于查明事實、采信證據(jù)有一個很好的作用。
因為立法者設計了證人強制出庭制度,但是考慮到強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對被告人進行指證,不利于家庭關系的維系。罪犯服刑后還是要回歸家庭,因此規(guī)定了配偶、父母、子女不被強制出庭的例外。如果他們愿意出庭對被告進行指證也可以,這里強調(diào)的是不被強制出庭。這是以人為本的制度設計,與我們通常認為父親將犯罪的兒子扭送公安機關投案自首的“大義滅親”行為關系不大。
證人出庭作證可獲得補助
【草案】 證人因履行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費用及誤工損失,應當給予補助。
【解讀】 有專家表示,證人出庭作證產(chǎn)生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費用和誤工損失無法得到有效補償,也是現(xiàn)實中遇到的困境。草案提出給予證人補償有利于提高證人出庭作證的積極性,也可以看成是對公民履行義務的獎勵。
這筆費用如何保障,草案明確,對證人作證的補貼,列入司法機關業(yè)務經(jīng)費,由同級政府財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單位的證人作證,所在單位不得克扣或者變相克扣其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草案還明確,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zhì)的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的證人、被害人,可以根據(jù)案件需要,采取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出庭作證措施,對其人身和住宅進行專門保護等措施。證人、被害人認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司法機關提出予以保護的申請。對證人、鑒定人給予有力保護也是破解證人出庭難的一個重要方面。
■特別程序
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將封存
【草案】 犯罪時不滿十八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司法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解讀】 未成年人犯罪往往“一失足成千古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衛(wèi)東說:“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都在發(fā)育過程中,他們的犯罪帶有很大的或然性。對他們的犯罪記錄封存后,使得他們在人生的成長中,不會因為這樣的記錄耽誤上學、招工,影響前程!
草案還設置了附條件不起訴制度,規(guī)定對于未成年人涉嫌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侵犯財產(chǎn)、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犯罪,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符合起訴條件,但有悔罪表現(xiàn)的,檢察院可以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
對于封存犯罪記錄,門頭溝法院未成年人審判庭庭長楊暢提出一些現(xiàn)實問題需要完善,如很多單位招聘時會要求應聘者開無犯罪記錄證明,而有犯罪記錄的未成年人無法開出這樣的證明。另外,在個人的檔案里還會有犯罪記錄。
貪官潛逃可申請沒收贓款
【草案】 對于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潛逃,在通緝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規(guī)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chǎn)的,檢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
【解讀】 海淀檢察院反貪局副局長羅猛表示,這有利于對在逃、死亡犯罪嫌疑人違法所得的追繳。
陳衛(wèi)東教授解釋說,在司法實踐中,常常出現(xiàn)腐敗案件、恐怖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逃匿或死亡后,其犯罪所得巨額財產(chǎn)長期無法追繳的情況。這些財產(chǎn)是犯罪所得,追繳須通過刑事訴訟程序。但我國不允許缺席審判,因此,當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死亡而無法到案時,訴訟程序就無法啟動,犯罪分子財產(chǎn)長期無法得到追繳。不定罪的財產(chǎn)沒收程序,是一個特別程序,可以有針對性地解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到案,又能追繳其犯罪所得的問題。
北大法學院副院長汪建成說:“現(xiàn)在貪污賄賂分子轉(zhuǎn)移財產(chǎn)的能力也很強。如果這些財產(chǎn)流到境外,在請求司法協(xié)助過程中,外方會索要追繳財產(chǎn)的法律文書。所以有必要通過修改刑事訴訟法作出程序性的規(guī)定。這樣我們向境外追繳財產(chǎn)就有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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